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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评:发展与规范:香港数字经济立法的法理
来源:大公报 作者:邓凯(法学博士、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)
香港数字经济立法近期引发议论。10月27日,一份题为“为数字经济和电子政务立法”的议案在立法会会议获得动议,旨在从“发展数字经济、提升管治效能和便民利商”的角度“促进政府制定与时俱进的法例”。该动议随后经由另外两位议员修正,增补了包括“香港要提升国际贸易中心角色……推动跨境电子商贸发展”,以及“新法例应就……数字经济行业作监管,例如为网上平台引入发牌制度……”等立法价值判断事项。
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性毋庸置疑,正如《“十四五”数字经济发展规划》所指出的“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、辐射范围之广、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……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、重塑全球经济结构、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。”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“加快发展数字经济,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,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。”
香港不论是从顺应宏观层面的经济变革趋势所需,抑或是作为积极融入国家发展新格局的能动有为者角色,关注数字经济制度化构建的政策或法例,可谓因应时势。除判明特定领域的立法必要性之外,更进一步,关于拟议的香港数字经济立法何时立,怎么立也值得精细、充分论证。对此,本文初步认为,香港数字经济立法不宜操之过急。
立法非唯一选择
对新生事物、新发现象言必称立法规制是典型的立法万能主义立场。一方面,立法特别是成文制定法只是众多规范中的形态之一,除此以外,其他规范形式还包括标准、行业公约、商业惯例、实践示例,以及技术指南等等。按照网络法学者劳伦斯.莱斯格的观点,法律、社群规范(习俗)、市场以及架构(代码)这四类社会治理工具都能实现规制功能,这也意味着,传统意义上的实定性立